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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
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支持我市微型企业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一)申报条件。银行(含分行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或支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我市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二)申报材料。《银行及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企业法人经营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贷款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名单及贷款金额明细表(验原件);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度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联系电话:61885821。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二、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的会员制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并按规定向市经信委报送信息及统计报表;
3、担保收费在3%以下。
(二)申报材料。《担保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担保明细、合同及履行凭证;担保调查、跟踪、审核、保后监管的相关文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对会员制担保机构年度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给予注册资本5%的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联系电话:61885821。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三、贷款担保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
(一)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为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25%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按规定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及统计报表;
3、担保收费在3%以下,担保代偿率低于2%,已按规定动用了风险准备金,且代偿其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损失。
(二)申报材料。《担保机构申请保费补贴登记表》、《担保机构申请代偿损失补贴登记表》;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担保调查、跟踪、审核、保后监管的相关文件;纳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补贴标准。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形成的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可按其代偿损失20%以内,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联系电话:61885821。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四、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一)申报条件。专门为微型企业融资增信服务设立的资金池达到300万元以上,推广“社区金融”和“资金池”等新型融资模式。
1、每年服务的微型企业在30户以上;
2、采用资金池增信或微型企业互联互保增信的融资服务;
3、经认定的其他创新融资担保模式。
(二)申报材料。《担保机构申请创新担保奖励登记表》;经认定备案的区(市)县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贷款合同及利率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名单及贷款金额明细表(验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联系电话:61885821。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五、融资代理服务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专门从事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各类融资代理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部门指导,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经申请备案,考核认定。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超过20万元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规定报表;
3、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代理服务在2000万元以上,代理服务费率在1.5%以下。
(二)申报材料。《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代理(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名单及贷款金额明细表(验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奖励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联系电话:61885821。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六、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按《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经考核认定的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材料。《成都市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年度服务情况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服务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效果证明、年度工作情况、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情况资料等。
(三)补助标准。对考核合格的示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五)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前。
七、小企业创业基地补助
(一)申报条件。按《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办法(试行)》要求,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
(二)申报材料。
1、创业基地项目申请报告;
2、《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资金补助申请表》;
3、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投资凭证;入驻企业名单和简况;建筑面积证明资料;年服务收入证明;入驻或签约服务机构名单;基地运营单位职工名册。
(三)补助标准。以闲置空闲土地新建的,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以闲置厂房改造的,按建设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八、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一)申报条件。按照《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材料。
1、平台项目申请报告;
2、《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补助申请表》;
3、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投资凭证;服务企业名单和服务内容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服务收入证明;职工花名册及联系电话。
(三)补助标准:按平台建设不同投资规模对应的补助比例以及服务绩效综合评价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计算办法如下:
补助金额H﹦投资规模(A)﹒补助比例(B)﹒绩效评价系数C
对应补助﹦投资规模(A)﹒补助比例(B)
 

投资规模(万元)
A
补助比例(%)
B
对应补助(万元)
A.B
50以下
40
0-20
50-100
30
20-30
100-250
20
30-50
250-500
15
50-75
500以上
10
75-100

(四)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1日至20日。
九、市场拓展服务业务补助
(一)补助范围。首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参加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组织要求参加的展览展会活动。
(二)申报材料。《成都市微型企业市场拓展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定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加展会通知书(复印件);所在地管理机构或社区组织出据的符合微型企业条件证明。
(三)补助标准。电子商务业务给予年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展览展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
(四)受理单位。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联系电话:61885833,61885825)。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十、企业服务券发放和抵扣补助
(一)发放范围。按照《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要求,纳入我市微型企业年度扶持计划的企业。
(二)发放额度。每户企业连续三年每年1万元。
(三)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购买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创新、市场拓展、法律服务、财税服务、政务代理、企业信息化等服务。
(四)抵扣办法。符合条件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可用服务券最多抵扣50%费用,抵扣至额满为止。企业抵扣的金额由服务机构统一申请补助。
(五)申报材料。《成都市扶持微型企业服务券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与服务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经企业盖章确认);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对服务机构的评价意见和服务需求建议。
(六)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七)申报时间。每年两次6月1-30日、10月1-30日。
十一、培训服务业务补助
(一)申报条件:按《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区(市)县定点培训机构,以及认定的市级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助范围。以发展微型企业为对象、短期集中面授为主要方式,纳入区(市)县、市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服务业务,包括创业者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工商财税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三)补助标准。培训服务的场租费、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和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50元。
(四)申报材料。《成都市微企业培训服务业务补助申请表》;微型企业培训享受补助学员花名册;附件资料: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班教学计划安排;带有“成都市微型企业培训项目xxx培训班”的背板(或横幅)及具体日期的现场照片;每期培训班简报。
(五)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六)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十二、其他
(一)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有关受理处室;市属单位直接报市经信委有关受理处室。
(二)市经信委研究决定开展的统计调查、发展环境评估、课题研究及其他服务业务项目等,可以给予全额资助。
(三)本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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