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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每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由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公司对各部门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以确保正常的营业活动。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原始凭证等。

 

  (二)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办公用品、运杂费等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

 

  (二)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购买农副产品的款项;

 

  (三)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

 (四)差旅费支出;

 

  (五)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

 

  以上范围以外的货币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假日获得的现金,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开户行营业后的当天上午立即存人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公司的外币现金收入,或与以上记账本位币进行私自兑换。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所属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由所属单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同意后,才能向开户银行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现金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人和现金报销的标准,不得越权审批。

 

  对发生的一切库存现金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财务部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单据,财务部经理、主管会计或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对外币现金,还应对不同的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实行内部牵制,钱账分离,杜绝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公款私存和其他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禁出纳员在保管空白支票的同时,保管与存取现金、进行担保等须用的有关印鉴。另外,公司也不得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必须有l~2人陪同。根据现金的存取金额的大小,其陪同人数及具体陪同人员由财务部经理临时指定。为安全起见,1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由公司派车且有2人在场;5~10万元的现金存取可由公司派车或乘出租车进行现金的存取,但必须有2人在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发生被抢劫或被偷、被切换等情况,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如打110),并同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公司严禁有关当事人徇私舞弊,窃取现金。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将进行通报、降职、降薪、调离、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现金出纳员每天核结、自查外,财务部负责人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本部现金进行盘点,出纳员应主动配合,查后若发现盘盈、盘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处理。公司禁止出纳人员白条顶库。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收款。

 

  第二十八条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各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每天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应立即登记备查簿,并在当天送达有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根据到货数量、质量等情况,在承付期内作出承付或拒付决定。若需拒付,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填写“拒付理由书”,连同托收承付凭证和有关单据,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送达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第三十条 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财务负责人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收付款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应该相等,如有差错,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调节表上的挂账数应在下月全部催办入账,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银行转账支票必须由对外采购业务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的采购人员或经办人领用。

 

  第三十五条 领用支票,需向财务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写明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由财务人员签发支票。领用人员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并按规定期限核销。不准携带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准出借、出租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三十七条 支票领用后,应于当月内报账。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最迟于下月报账。在支票报账时,应与“用款申请单”核对收款单位、用途、支付金额等。如发现不一致,应向总经理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第三十九条 签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必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为总括地反映和监督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和结余情况,设立“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在总账科目下,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分设有关二级科目,并按在途货币资金的汇出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信用卡的名称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后的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进行审核,并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账。财务部应对其他货币资金定期进行清理。

 第六章 货币资金预算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盘点与清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检查,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盘点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将盘点金额与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发生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银行账经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将银行存款明细账与总账核对无误,并将当月收支情况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严禁出现两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四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十条公司的资金由公司进行集中调度使用。公司将对资金实行预算定额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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