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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 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

 

  (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

(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 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 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

 

  (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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