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元。
根据新的省平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1年1月起按33112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655元,上限为8277元;缴费中涉及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大病互助保险缴费标准,使用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515元,下限为1526元,上限为7629元。
【缴费】
1-6月缴费差额9月30日前补足
按照规定,新的省平工资公布后,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其中,1至6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个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1至6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4至6月期间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待遇】
养老保险缴费越高待遇越高
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根据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来的,其待遇计发也是根据新的省平工资而定的,平均工资上涨了,待遇自然也会上涨。
在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方面,2011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33112元。1月至6月已使用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出来后将补发差额部分。
同样,2011年度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计发死亡待遇时,也将按33112元(月2759.33元)计算发放。2011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是33112元。